顺昌县审计局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顺昌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顺昌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能:主要职能、人事信息、审计程序、机构设置、领导名单;
●规划计划;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顺昌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为http://www.fjsc.gov.cn/)。
(二)公开渠道
1.顺昌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fjsc.gov.cn/
2.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顺昌县档案馆、顺昌县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公开机构
顺昌县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顺昌县审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顺昌县中山中路33号
办公时间: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99-7822617
电子邮箱:scxsjjbgs@163.com
邮编:353200
(五)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文件标题
| 索引号
|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生成日期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内容概述
|
1.文件标题:指该信息的标题。
2.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3.发文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5.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印发时间。
6.发文字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有效性:指该文件是否处于废止阶段
8.内容概述:简单概述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顺昌县审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7822617
传真号码:0599-7822526
电子邮箱:scxsjjbgs@163.com
通信地址:顺昌县中山中路33号县审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3200
咨询时间:夏令: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网址http://www.fjsc.gov.cn/cms/html/scxrmzf/ysqgk/index.html进行在线填写《顺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点击下载《申请表》填写。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顺昌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顺昌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五)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