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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关于《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2026-08-13 15:38 来源:顺昌县人民政府
  顺昌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8月13日印发了《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顺政规〔2026〕5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司〔2026〕56号)工作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多部生态环境领域上位法同步废止。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我县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我县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

二、目标任务

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审批、执法工作合法合规,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废止过程

2025年7月1日,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梳理评估,筛选出顺政综〔2018〕13号、顺政综〔2018〕17号、顺政综〔2022〕1号、顺政综〔2024〕9号共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并对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经征求各责任部门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4件(顺政综〔2018〕13号、顺政综〔2018〕17号、顺政综〔2022〕1号、顺政综〔2024〕9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自县政府废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单位不得再援引上述4份文件开展审批、执法工作。

五、注意事项

本次清理仅废止旧文件,不新设、不调整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文件废止后相关管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上级现行政策。

本次未创设新制度、未增设管理条款,属于上位法实施配套清理工作,各责任单位做好工作衔接,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履职,避免监管缺位。

六、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废止:文件正式失去法律效力,不得再作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思瑩,0599-785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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