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变更指导意见(试行)
2026-07-24 08:29 来源: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农建函〔2021〕15号)有关设计变更条款精神,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就设计变更条文解读如下:

一、设计调整变更审批权限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15%(含)比例的,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调整幅度5%(含)比例以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业主乡镇(街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确认;调整幅度15%比例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重新组织设计并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审批。市局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调整变更的投资测算单价统一按单个项目的施工中标价,调整投资取投资额增加和投资额减少两项中的数值高者。

二、设计调整变更内容

与设计图、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均属于变更范畴,包括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新增工程、工程取消、工程断面结构变化、工程建设地点移位、工程建材变化。

三、设计调整变更次数

因客观原因或群众生产实际需求,每个项目可以调整变更,但不得超过2次(含),2次调整幅度累计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调整变更审批权限以2次调整幅度的累加比例控制。调整变更原则上应在施工合同期内完成审批。

四、调整变更幅度比例的确认原则

1.调整变更幅度比例计算按就高原则,投资额增加和投资额减少两项中的数值高者除以批复的项目施工费计算。

2.项目工程招投标结余资金用于新增工程的,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比例计算范围。

招投标结余资金:项目工程预算审核价与施工中标价的差额部分。

3.断面结构不变前提下,工程措施小范围适当的移位建设和路、沟、渠长度适当的延长或缩短而涉及的投资额增减,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比例计算范围。

工程措施包含土地平整工程和路、沟、渠、护岸、水坝、管道、桥涵等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设施的延长或缩短指的是具体编号工程的工程量延长或缩短。

工程设施延长或缩短的工程量占原设计工程量30%(含)以内涉及的投资额增减,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比例计算范围。

涵管、下田道、错车道、出水口、跌水、回车台等附属工程个数变化涉及的投资增减,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比例计算范围。

五、其他说明

涉及调整变更是因群众生产需求提出的,应附有村民、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涉及调整变更是因设计、工艺等产生的,应附施工单位提请的报告。

上级有新的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解读为准;与上级条文有矛盾的不予采纳。

 


                                   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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