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6-06-29 09:46 来源: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案例一:顺昌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对顺昌县某小吃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涉嫌使用过期调料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现场过期食品原料留存店内,违法事实清楚。

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2.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案情分析:食品原料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红线,过期食材极易滋生有害物质,直接危害就餐群众身体健康。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材自查、清理制度,定期排查店内调料、食材,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本案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规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效震慑餐饮行业使用过期食材的违法行为,督促小微餐饮商户规范食材管理,筑牢食品安全经营防线。

案例二:顺昌县某烧烤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对顺昌县某烧烤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存放广兴风味腊肠、里程鲜肉香肠、拾翠坊麻辣米线调料等食品及调料,上述物品均已超过标注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违法事实清楚。

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2.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情分析:烧烤类餐饮食材、调味品种类繁杂,更需要经营者落实常态化自查清理制度。过期食品极易发生变质、滋生细菌,食用后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本案当事人疏于食材管理,留存并经营过期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此次处罚有效规范了烧烤类餐饮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食材台账,定期开展库存排查,及时清理过期食材、调料,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