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福建省林长办公室关于深入排查、彻底清除张网捕鸟、拉电猎兽等禁用猎捕工具的提示函》(闽林长办函〔2025〕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有效保护顺昌县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明确禁猎边界、禁用工具、方法及法律责任,为公安、林业等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三、制定过程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猎对象的通告》由顺昌县林业局牵头拟定。通过广泛征求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该措施已于2026年4月24日经顺昌县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该《通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禁猎区和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禁猎对象和其他事项四个部分。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禁猎区为我县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护农猎捕野猪除外);禁猎期5年,自2026年6月12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及禁用工具的法定权限。
(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注:该名录原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事项。主要是明确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申请办事指引,政策解释机关。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顺昌县林业局,电话:0599-785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