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顺昌县某火锅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中,对顺昌县某火锅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使用的隔壁熊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规格:10kg*1)属于预包装食品,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法事实清楚。
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隔壁熊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规格:10kg1)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隔壁熊调味料(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规格:10kg1)7箱;2.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
案情分析:预包装食品标签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把控食品安全源头的重要依据,经营者需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杜绝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案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使用标签不合规的预包装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依法查处,进一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强化食品原料管控,规范进货查验流程,严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顺昌县某糕点店使用无中文标签、过期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依法对顺昌县某糕点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实多项违法事实:一是在裱花间操作台下方柜子处,发现2瓶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未见中文标签;二是发现1瓶未开封的黑色食品添加剂,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有效期;三是发现1瓶已开封的果味粉(复配着色剂类食品添加剂),净含量70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二年,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违法事实经现场核查、固定证据,确认无误。
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相关规定。依据上述法条,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全部涉案食品添加剂;2.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案情分析: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是餐饮烘焙行业食品安全管控的关键环节,使用无中文标签、过期食品添加剂,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通过从严查处,有效警示同类食品经营主体,强化食品添加剂全流程管控意识,督促经营者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三:顺昌县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后厨环境卫生及食品贮存不规范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对顺昌县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从业人员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冰箱未配备温度显示装置,无法实时监测冷藏冷冻温度;冰箱内使用有色塑料袋直接存放食品。上述问题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网络餐饮经营管理要求,违法事实清楚。
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网络餐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网络餐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的规定,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并对该餐饮经营主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中该餐饮店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后厨环境卫生、食品贮存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多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存在明显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进一步压实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后厨规范化管理意识,督促同类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