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持续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中共顺昌县委 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顺委发〔2025〕2号)文件精神,需要对《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顺政规〔2022〕3号)进行清理。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从乡镇人民政府收回91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详见附件1),其中: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4项、县水利局12项、县农业农村局19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3项、县应急管理局7项、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11项、县交通运输局11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项、县消防救援大队2项。双溪街道办事处收回22项行政执法事项赋权(详见附件2),其中: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11项、县交通运输局11项。
调整后,赋予11个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共31项(详见附件3),赋予双溪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共12项(详见附件4)。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赋权的县直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
顺昌县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顺昌县收回原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顺昌县收回原赋予双溪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 法事项目录
3.顺昌县调整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4.顺昌县调整后赋予双溪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顺昌县收回原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赋权部门 | 备注 |
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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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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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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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商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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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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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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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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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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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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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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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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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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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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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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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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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擅自在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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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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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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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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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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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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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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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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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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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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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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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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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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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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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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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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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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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 (场)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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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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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食用农产品类追溯食品生产者上传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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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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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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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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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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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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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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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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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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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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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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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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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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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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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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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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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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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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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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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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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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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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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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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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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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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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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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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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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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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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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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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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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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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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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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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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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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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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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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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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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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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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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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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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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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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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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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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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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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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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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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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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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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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将未经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处罚 (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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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限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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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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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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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顺昌县收回原赋予双溪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赋权部门 | 备注 |
1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2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3 |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4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5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6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7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8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9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1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在殿堂内设置开放式燃香点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11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传教的处罚 |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宗教部门 | |
12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3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4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5 | 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7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8 | 对将农村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19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20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21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
22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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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顺昌县调整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层级 | |||||
1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3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5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8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0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1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2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3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4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城管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5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6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7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8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9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0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4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5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6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7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8 |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9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3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31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消防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附件4
顺昌县调整后赋予双溪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层级 | |||||
1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2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3 | 对从事违反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4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5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6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7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9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0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1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
12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市、区)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