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7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6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 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补助内容:
1.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2.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运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四、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49个享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的县(市、区),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所在地市、县两级财政承担10元;
2.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省级财政承担的比例计算安排,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800 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80元/头,由省级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承担补贴30%。
五、申报程序:
1.养殖环节:生猪养殖企业或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向属地政府提供养殖场基本信息,并在“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添加企业信息,注册账号,养殖企业出现病死猪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在“福建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实时上报无害化处理信息,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乡镇(街道)汇总后填报《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并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附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市两级分别对市、县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确认无误胡纳入补助范围。
2.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由猪定点屠宰企业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后,形成《县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动监所 0599-7823615
监督电话: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0599-7822061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