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顺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顺昌县2026年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2-10 16:37 来源: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各农产品加工主体:

为提升我县农产品产地加工处理能力,促进农产品产地加工提质增效;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农带农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经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同意,现将《顺昌县2026年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顺昌县财政局

                2026年2月9日

 

顺昌县2026年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26年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农业农村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农产发〔2024〕2号)、《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7号)、《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产品加工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为目标,落实“大食物观”和农业现代化重要理念,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产地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聚焦提升我县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等特色农产品产地加工能力,推动特色农产品产地加工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

二、补助对象

我县县域内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助主体”)。补助主体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责任事故及违法违规经济行为。

三、补助方式及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2025年度以来新建、改(扩)建、并且在正常使用,且未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及产地加工项目,补助项目优先从2025年已建成的储备项目中筛选,发票开具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3月20日。

四、补助标准

(1)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设施设备总投资金额的50%, 其中冷藏保鲜设施以工程结算金额为依据,产地加工设备以实际购买金额为依据。

(2)单个补助主体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其中

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设备单个补助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冷藏保鲜设施单个补助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全县补助金额以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总额为上限,若补助主体申报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则下调补助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五、建设内容

重点支持我县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等特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项目,优先支持产地加工全链条提升项目,项目具体建设范围参照《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加工项目重点建设内容目录》(详见附件5)。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书、项目承诺书、专项审计报告等,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合同、竣工图纸、汇款凭证、不低于补助金额的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加工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1.   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承诺书(详见附件2)。

3.主体和项目基本情况。

4.主体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3),并提供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对公转账)、发票、每台设备的照片(清洗或者彩印均可)、设备出产合格证和设备调试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明确相应的发票编号、付款金额。

6.冷库建设需提供合法合规的用地备案证明材料、建设合同、项目实施照片、汇款凭证(对公转账)、发票、竣工图纸、设备生产合格证以及库板第三方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等有效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2022)》,相关设计、施工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联农带农情况表(详见附件4)。

8.有资质的第三方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9.申报材料在验收通过后应装订成册,并以目录列明,材料一式四份,并随附相关电子版资料。

(二)申报时间。补助主体需在2026年3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申报时间按材料齐全之日起算,逾期未交未报,视同补助主体放弃。

七、组织实施

(一)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补助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

(二)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农业、机械、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对补助主体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实地查看项目建设真实性、企业运行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等,审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的依据。

(三)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根据补助主体项目设施设备购置金额及冷库建设结算金额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四)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补助主体拟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联文批复,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八、其他事项

(一)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方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补助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项目、同一采购设备多头申报。                           (三)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督促检查,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获得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的主体应当主动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支出。

附件:1.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申请表

2.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补助资金承诺书

3.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清单表

4.联农带农情况表

5.福建省农产品产地加工项目重点建设内容目录

6.顺昌县农产品产地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工作专班

       (备注:闽财农指〔2025〕97号 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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