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科〔2026〕6号
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公布顺昌县
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现将《顺昌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项目共计3类4项,其中,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3项。
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新政策文件,并定期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实行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切实维护企业利益。
门户网站:顺昌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fjsc.gov.cn。
三、本通知下达后,我局原公布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顺昌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国有景区停车场:小型车(10座以下)每次5元;中型车(11座-20座)每次10元;大型车(21座以上)每次15元 | 顺价〔2011〕21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文旅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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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半小时内(含本数)实行免费停放;半小时以上至4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5元;4小时以上至6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8元;6小时以上至10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12元;10小时以上至24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18元;24小时以上按每2小时加收1元。 | 顺发科〔2023〕28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卫健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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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站:半小时内(含本数)实行免费停放;半小时以上至3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5元;3小时以上至5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8元;5小时以上至8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12元;8小时以上至12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18元;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以内(含本数)收费20元;24小时以上按每小时加收1元。 | 顺发科〔2023〕24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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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一类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 30分钟以上至1.5小时(含本数)3元/辆次;超过1.5小时后,2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二类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 30分钟以上至2.5小时(含本数)3元/辆次;超过2.5小时后,1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 | 顺发科〔2022〕32号 | 价格主管部门 | 国资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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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污水处理费 | 居民污水处理费 | 城区居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学校、医疗单位、社会福利保障业、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等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到0.85元/吨; | 顺政综〔2016〕222号 | 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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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及其他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到1.20元/吨。 | 顺政综〔2016〕222号 | 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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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城区范围内的所有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每户9元计征。 | 顺政综〔2009〕165号 | 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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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顺单位、外来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人员(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月每人3元计征,费用由单位支付。 |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营业场所征收标准: 按营业场所的面积计征。1.饮食业:餐厅面积50㎡以下的(含50㎡)按每月30元计征,餐厅面积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月计征。2.服务业: 按1元/㎡·月计征。其中美容美发、保健等服务场所300㎡以下(含300㎡)按1元/㎡·月计征,300㎡以上超出部分按0.3元/㎡·月计征;澡堂、桑拿按上述标准的30%计征。3.旅店业: 按每张床位每月5元计征(旅店业在册员工按第四条第2款执行)。4.娱乐场所、废品收购:按1元/㎡·月计征。5.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按0.5元/㎡·月计征。6.超市、家具的:500㎡以内的(含500㎡)按0.5元/㎡·月计征,500㎡以上超出部分按0.1元/㎡·月计征。7.早市夜市摊点及其他固定、流动摊点按每日每个摊点3元收取,大排档按120元/月计征。8.饭店、宾馆、招待所、旅社的餐厅、食堂、舞厅等对外营业性场所,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1、4项规定标准计征 | 顺政综〔2009〕165号 | 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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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营运车辆征收标准(政策明确规定不能征收的除外)。1.面的、轿的按4元/月·辆计征(含人力三轮车及私家车)。2.中巴车按8元/月·辆计征。3.大客车按10元/月·辆计征(含公交车)。4.始或末站在县内范围内的货运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按吨位2元/月·吨计征。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四、住房物业管理费 |
| 暂未定价 |
|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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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5年底。 | ||||||||||
抄送:市发改委、县政府办
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