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县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的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顺政办规〔2022〕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划分结果、管理规定2个部分。
(一)划分结果。根据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本次共划定10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区域信息详见附件1)
(二)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按照《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顺政办规〔2022〕4号)的要求分类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2〕32号)的相关规定。
五、联系单位:
顺昌生态环境局 邓慧敏 0599-785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