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为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征收的专项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根据《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标准。这个政策文件的出台,旨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
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要目的1.规范征收行为:通过明确规定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要求,防止乱收费、重复收费现象,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2.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提供资金支持。3.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明确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投资预期稳定性。4.保障资金有效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挪作他用。
征收范围
地域范围:凡在我县(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
工程类型: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所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这意味着不仅是商业开发项目,也包括工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配套费。
征收对象:在以上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配套费的缴纳义务人。
计征方式
新建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含计容、不计容)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则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 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同一建设项目包含2种以上用途、土地级别,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收费标准
(县城规划区)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地段 (类区) | 商业 (含写字楼) | 住宅 | 工业 |
一级 (一类I区) | 45 | 40 | 25 |
二级 (一类Ⅱ区) | 40 | 35 | 20 |
三级 (二类区) | 35 | 25 | 15 |
四级 (三类I区) | 25 | 15 | 10 |
五级 (三类Ⅱ区) | 20 | 10 | 10 |
注: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其他减半征收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2.综合楼按其住宅和商业(或写字楼) 实际建筑面积分别计收配套费。3.物流仓储按用地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建制镇)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地段 (类区) | 商业 (含写字楼) | 住宅 | 工业 |
一级 (一类区) | 35 | 30 | 20 |
二级 (二类区) | 25 | 20 | 10 |
三级 (三类区) | 15 | 10 | 5 |
注: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收
免征范围
1.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2.学校、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091号)文件精神,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等项目免征;
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 文件精神,列入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
5.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文件精神,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免征;
6.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精神,村民建房按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或灾后重建的免征;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 、《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流程
1. 申报与核定: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应缴配套费数额。
2. 缴纳:经核定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将配套费缴入指定财政账户。
3. 凭证获取:缴纳完成后,建设单位凭缴纳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减免审批: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
资金管理与使用
票据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资金缴存:所收资金上缴地方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用途限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计划编制: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咨询渠道
政务服务中心:顺昌县五里亭商贸城政务服务中心五楼住建局窗口
联系电话:0599-7839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