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我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合作,构建公平开放、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格局,加快推动我县数字产业与供应链产业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由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五年,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传统产业领域相互赋能,加速转型升级
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新兴、未来产业合作发展布局
三、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存量资源盘活,促进有序流动
四、发挥产业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五、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工信和商务局
电话:0599—78348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