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打击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典型案例(二)
2025-10-13 16:00 来源: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为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持续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现决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顺昌县洋口某熟食卤烤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9月24日,南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顺昌县洋口某熟食卤烤店经营的猪头肉进行抽检,发现该批次猪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顺昌县城关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7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顺昌县城关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确认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畅意百分百乳酸菌型饮品”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顺昌县洋口镇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服务案

2025年4月25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昌县洋口镇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小面筋,且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油炸薯条及烤肠等餐饮服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对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小餐饮服务的行为因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顺昌县瓜子店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5年6月3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昌县某瓜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以不含牛肉成分的"猪肉干"冒充"风干牛肉"、"牛肉干"进行销售。

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顺昌县仁寿镇某店铺无照经营、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6月11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仁寿镇某店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擅自制售煮面及炸串等热食类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及未取得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以警告。

案例六:顺昌县洋口镇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失效产品案

2025年6月16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昌县洋口镇某食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相关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因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失效产品。

案例七:顺昌县某大排档经营以假充真食品案

2025年7月23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饿了么"平台"顺昌县某大排档"购买的"孜然牛肉风味小串"实际原料与标注不符。

当事人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顺昌县某超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

2025年7月25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顺昌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蒸亮堂"牌北京二锅头酒,其产地为河北保定,与"北京"这一特定区域并无实际联系。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九:顺昌县岚下乡某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昌县岚下乡某便利店进行抽检,发现该店销售的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进货来源,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顺昌县元坑镇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8月5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昌县元坑镇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午餐猪肉风味罐头及金樱花豆豉鱼罐头。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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