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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03-24 15:22 来源:顺昌县人民政府
  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3月 日印发了《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工作方案》(南政办〔2024〕26号)工作部署引导全社会常态化开展“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活动(以下简称“迎宾客”活动),进一步持续做大我县流量经济,我们参照周边县市奖励政策,制定我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

二、 制定过程

2025年2月10日,根据《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促消费促发展”工作方案》,县文旅局负责牵起草我县奖励扶持政策,拟定条款,并收集旅游协会、旅行社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2025年3月7日,形成将《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初稿)》,并在县文旅局内部进行征求意见。

2025年3月12日,分管副县长召集县文旅局局长、局分管领导、相关股室人员就政策进行讨论,并进行修改。

2025年3月13日,征求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意见。并提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

2025年3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原则上通过《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

2025年3月20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原则上通过《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

2025年3月28日,以顺昌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顺昌县推动“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若干措施》。

三、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文旅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激活市场消费潜力,持续做大流量经济。

1“入奖励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举办休假疗养、参观考察、学习培训、影视拍摄、文化演出、研学团建、节庆活动、优秀传统文化研习班等,组织吸引南平市外游客30人(含)以上,游览我县1个(含)以上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给予20元/人奖励;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50元/人奖励。同时单个市场主体每季度组织南平市外游客“入顺游”人数总量累计达1000人(含)以上的,额外给予10元/人奖励。单个主体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旅游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南平市外游客到顺昌的旅游专列,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并游览2个(含)以上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给予每趟1万元一次性奖励。

3举办活动奖励。鼓励各类主体举办文旅活动,参加人数达300人(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场补助;500人(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场补助。

4开办会展奖励。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引进、举办经贸展销,会议展览、展会(包括但不限于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等),南平市外参会人数达30人(含)以上,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50元/人奖励;并给予主办单位0.5万元/场奖励。

5.鼓励引进各类体育赛事

1)国家、省级体育赛事:南平市外参赛选手达200人(含)以上,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12万元一次性奖励;南平市外参赛选手达100人(含)以上,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8万元一次性奖励;南平市外参赛选手达50人(含)以上,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万元一次性奖励。

2)除上述赛事外,在顺昌举办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参赛选手达200人(含)以上(其中南平市外人员不少于100人),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6万元一次性奖励;参赛选手达100人(含)以上(其中南平市外人员不少于60人),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万元一次性奖励;参赛选手达50人(含)以上(其中南平市外人员不少于30人),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2万元一次性奖励。

6.宣传营销奖励。鼓励企业和个人在今日头条、小红书、携程、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发布顺昌文旅特色、文艺、文旅经济、乡村振兴等积极向上的宣传内容,发布作品单条(篇)浏览量达1万(含)以上的,给予0.1万元奖励;每增加1万(含)浏览量递增0.1万元的,每条作品封顶奖励1万元。同一原创宣传作品在多个平台发布,不重复奖励。对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书画协会、美术协会、作家协会会员到顺昌创作采风(并提供创作作品),且在顺昌境内住宿1晚(含)以上,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补贴。

接受补贴和奖励的作者,其创作关于顺昌的作品(原视频、原图等),需授权并无偿提供给顺昌县文旅局用于公益文旅宣传。

7.本措施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市场主体符合本措施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同一条文奖励主办方或承办方仅享受一次。

8.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四、联系人

马雯慧,1330599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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