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殡葬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和均等化,推动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民事〔2018〕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实施殡葬普惠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推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从城乡困难群众向全体户籍居民全覆盖,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殡葬改革成果,增加获得感。
三、制定过程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由县民政局起草,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于2025年2月28日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免费对象
具有顺昌县户籍的居民(含在外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顺昌籍居民);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
(二)免费内容
(1)四项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火化费、遗体接运费、馆内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2)免除标准:按照顺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对有需求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赠送一个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死亡对象,经办人(指丧属或丧事承办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提交顺昌县上甲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死者生前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若无身份证和户口簿,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名(无主)遗体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殡葬服务选项单》一份,经办人到殡仪馆办理手续时填写。
(2)无名(无主)遗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顺昌县上甲殡仪馆代为办理。
(3)在异地火化未享受当地减免政策的,经办人携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参照办理程序一)到顺昌县上甲殡仪馆办理报销手续。报销的四项基本服务费用超出的按照我县免除标准执行,未超出的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报销。
(四)资金保障
免除我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洪盛,0599-7823507(顺昌县殡葬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