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 精神,持续凝聚珍爱湿地共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进湿地惠民福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22年11月24日修定)第六条、第十七条和《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规定。
三、制定过程
本通知由县林业局拟定初稿,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 :
(一)、授权顺昌县林业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顺昌县宝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顺昌七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一般湿地出具书面意见。
(二)、授权顺昌县水利局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河流、水库等湿地范围内的一般湿地出具书面意见。
(三)、为更好的加强我县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顺昌县水利局授权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抄送顺昌县林业局备案。各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
六、联系人及电话
张平 0599-78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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