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部署,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质安全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现就新国标即将实施的相关情况作如下提醒:
一、实施时间
(1)2024年12月31日标准发布,生产企业可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尽快投放市场。
(2)2025年9月1日标准实施,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出厂。
(3)2025年8月31日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二、主要变化
(1)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2)改善了制动性能要求,缩短了刹车距离。
(3)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安装脚踏,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安装。
(4)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由55kg提高到63kg。
(5)完善电动机性能要求,确保车辆爬坡能力的同时防止超速行驶。
(6)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
(7)完善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落实互认协同及“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8)要求区分并标明用于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活动的电动自行车。
(9)增加北斗定位、通信与安全监测功能,对于除经营性用途之外的普通家用电动自行车,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定位模块。
(10)要求明确标示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
(11)新增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生产企业应具有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质量控制能力。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