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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顺昌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4-12-16 16:06 来源:顺昌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南平市人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政规〔202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切实加强禁燃区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实施期限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顺昌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顺政综〔2019〕191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禁燃区通告》主要划定禁燃区范围、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以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一)划定的禁燃区范围。城北路→中山西路→水南大桥→城南中路→城南东路→滨江路→江滨东路(沿余坊湿地公园)→余坊一支路→余坊大街(山水杰座)→东门大桥→中山东路,所划定道路形成的闭环范围内(包含道路本身),此区域涵盖顺昌实验小学空气自动站以及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空气自动站。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职责分工。双溪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中心城区禁燃区监督管理以及禁燃区宣传工作,积极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炭、油品、生物质燃料等的质量监管,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发改、工信和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燃清洁能源。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

五、联系单位:

  顺昌生态环境局 邓慧敏 0599-785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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