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学校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膳食经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24〕20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纪委监委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点题整治”等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膳食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膳食经费管理工作
学校提供膳食服务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膳食经费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加强学校膳食资金管理
学校食堂应按规定专账(专户)进行核算,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食堂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师生伙食费和其他收入等,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应按规定设立台账,进行明细核算,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营养餐或食品开支,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学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营养改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三、规范学校食堂支出管理
(一)完善系统填报,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学校要专人负责真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与“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资金使用等信息由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实行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
(二)规范资金支出票据使用管理。食堂物资采购需取得正规税务部门发票,列入食材统一配送的学校需使用配送公司开具的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明细清单,不得以不符合会计支付规定的票据和送货单等白条入账,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三)严格学校食堂支出核算管理。食堂成本支出包括食堂采购成本、非财政承担的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自营食堂因大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厨房专用灶具、批量餐桌椅等),不应列入食堂成本,应列入学校当年预算安排。学校在进行食堂资金支出报账时,应提供与“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符的、手续完善的采购发票及配送公司送货清单,由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营养餐资金支出审批表、学生签字的用餐确认表后,交由局教育核算中心审核后方可进行报账支出。
(四)加强食堂现金和结余管理。食堂收入必须统一存入学校(食堂)银行账户,凭证应附上缴费明细表,陪餐教师、用餐教师、学生伙食代办费分类核算,注明餐标、用餐次数等信息,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等收入存入个人账户。学校食堂应按月进行收支核算,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严禁用于学校办公费、招待费等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代办费收入应按学期进行结算,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做到“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营养改善资金应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加强食堂和膳食经费财务监督
(一)健全膳食经费管理内控机制。学校要强化日常内部监管,建立健全食堂和学生餐费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设置岗位,应配备出纳、仓库管理员、采购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同时,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指导学校加强代收学生餐费的监管,相关岗位人员分工要明确,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约束,互相监督的内控机制。
(二)制订膳食经费财务公开制度。学校应成立由膳食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财务活动、膳食经费收支情况,参与审议价格、伙食标准调整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情况。学校应做好“学生收取的伙食代办费收取标准、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学校食堂采购和验收记录、学生用餐确认单、教师用餐确认单、学校领导陪餐确认单、师生缴交伙食代办费统计表、学期末伙食代办费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归档备查。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食堂采购物品、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和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铺张浪费、挤占、挪用膳食经费等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监督检查和问责机制。局计财股配合县学生资助中心及时与县财政对接做好营养改善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确保营养改善资金及时足额下达,局教育核算中心负责督促各校伙食代办费收入按学期进行结算,县学生资助中心要监督各校做好档案内页归档工作、精准认定补助学生。同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每学期应对所属学校营养改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食堂收支和学生餐费管理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资金往来、收支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督促相关学校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餐费和食堂经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学校膳食经费使用合规、合纪、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