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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2025-01-05 10:22 来源:顺昌县应急管理局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成员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2.4  县有关部门职责

2.5  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7  工作组职责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报告的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清点工作

5.3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保障

6.3  应急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2 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30

8.3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31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南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顺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与《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相衔接,各乡镇、工贸企业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本预案是《顺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工贸行业事故的专项预案,适用于顺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工贸行业重大事故的前期处置;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工贸行业特大事故的前期处置;

(5)市政府或县政府认为需由县级处置的工贸行业事故。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

(3)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

(4)依靠科学。遵循科学原理,积极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依靠先进设备,科学决策,科学施救。

(5)资源共享。建立健全联动联防机制,合理有效利用社会各种救援力量,实现资源共享。

(6)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2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包括: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县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组、应急专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2.1  应急指挥部成员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

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直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武装部、工信局、卫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运局、气象局、通信办、总工会、武警顺昌中队、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县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工贸行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县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县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武警部队等参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协调县工贸行业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是发生工贸行业事故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临时机构,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接受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救援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事故发生地政府(党委)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安委办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

(1) 抢险救援组: 由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专业救护队救助人员组成,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 医疗卫生组:由卫健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 后勤保障组:由工信、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 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人社局、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参加,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 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的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

(8) 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2.4  县有关部门职责

县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配合指挥部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2)武装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合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县工信局:负责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指导、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4)县卫健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保障交通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6)县民政局:指导、协调做好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

(8)县人社局:负责指导事故中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9)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向指挥部提供抢险企业相关地质资料等情况。

(10)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次生、衍生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

(12)县总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协调、组织当地工会开展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参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15)县供电公司: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16)县消防大队、武警顺昌中队:根据救援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现场救援。

2.5  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前期处置工作。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6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和职责 

2.6.1 应急救援队伍构成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其它专业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必要时请驻地部队或外地救援力量增援。

2.6.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7  工作组职责 

工作组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 指导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工作组的职责是:

事故发生后,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8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从市、县两级相关专家库中抽调,并报请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

2.9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行动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工贸行业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可建议县政府安委会发布可能发生工贸行业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县政府安委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3.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政府安办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已经发生的一般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2.1 事故报告的程序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应向应急管理局报告。 

中央、省属在顺昌辖区企业在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1)工贸行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报告。县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越级上报。县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以及因工贸行业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发生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15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

(4)县应急管理局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送至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5)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值班人员接到一般、较大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带班局领导、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和续报。 

(6)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县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599-7831909。

3.2.2 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速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

(2)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或险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事态发展严重,国务院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矿山重大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工贸行业较大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南平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响应的工贸行业一般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工贸行业事故时启动IV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响应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和互救,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超级上报。

4.2.2事故发生地政府响应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县政府立即成立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指挥所属相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至县政府和应急救援指挥部。

4.2.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响应

(1)立即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

(2)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4)草拟工作组组成人员,报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经批准后立即组织相关专家与工作组人员一同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事态发展到可能造成Ⅲ级以上事故的时,要及时报告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6)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故或事态进展,按规定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其他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2.4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1)研判是否启动本预案并作批示。

(2)根据需要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调武警顺昌中队、消防大队和外地矿山救护队伍。

(4)根据事态发展的趋势,研判是否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

4.2.5县有关部门响应

县公安局、工信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总工会、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工作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4.3  现场处置措施 

4.3.1事故现场一般处置措施

发生工贸行业事故,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进入事故现场的通道、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9)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基本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2)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3)上级政府的批示;

(4)下一步的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对于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工贸行业事故,由宣传报道组协调主流媒体及时开播指挥部提供的事故信息。

4.5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教,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  总结与评估 

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参与依据之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组成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和及时更新。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9-7831909。

发生一切紧急情况求救电话:

公安(110、122), 消防(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电力抢修(95598), 环境污染事故(12369), 安全隐患举报电话(12350)

县委总值班室电话:0599-7820084传真:0599-7821326

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99-7822415传真:0599-7821316

事故发生地通信线路中断,通信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组织抢修恢复,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6.2  应急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工贸行业企业和县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建立和依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2.2 物资保障

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贸行业企业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工贸行业事故应急物资和装备。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督促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相应的矿山医疗救治药物、器材,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3  应急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工贸行业企业应当做好事故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对需要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与宣传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

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两年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一次本预案的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主管处置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或审定。

在下列情况下,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2 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8.3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8.1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顺昌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8.2 事故信息上报规范化格式文本

事件分类(填写事故类型)
发生地点(填写事故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时   分得到信息时间时   分
上报信息时间时   分结束时间时   分
事件持续时间小时     分钟
交通影响情况(填写事故发生地点)
预案启动级别(填写预案级别)
主办部门 辅办部门 
基本情况描述:(简单描述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类型、初步判断的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和事故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等)
处置情况及可能后果:(描述事故采取的措施、事故的发展态势以及事故的控制情况)

报送人:         单位:         时间:

8.3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一)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从事故现场疏散出的人员,应集中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较高处的安全地方,并与现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2)进行事故救援前,必须了解粉尘爆炸的特性,确定爆炸下限、确定释放源等;

(3)正确选用灭火剂,活泼金属粉尘如镁粉、铝粉等在高温下易与水、二氧化碳、氮气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更多易燃易爆物质;

(4)在进行粉尘火灾扑救时,要尽量避免使沉聚粉尘形成悬浮粉尘而引发二次爆炸,即避免用强压力驱动器的灭火器或灭火措施;

(5)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粉尘爆炸中伴随着不完全燃烧,燃烧气体中含有大量的CO和其它有毒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6)抢救所用工具、照明灯必须防爆,抢救人员不准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

(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2)有限空间救援空间狭小,通风不畅,不利于气体扩散,救援前注意监测受限空间空气成分或进行机械通风,为事故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3)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严防事故现场周围暗流的渗透或突然涌入、建筑物的坍塌或其它流动性固体(如泥沙等)的流动;

(5)救援环境昏暗的,应使用36 V以下安全行灯;

(6)抢险过程中,有限空间内救援人员与外面救援监护人员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并确定好联络信号,在抢险人员撤离前,救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三)锅炉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救援前确认锅炉周围建(构)筑物的损害情况,防止坍塌;

(2)注意确认锅炉周边建筑内是否存在可燃物质并及时移除,防止引起锅炉周围设备(设施)二次爆炸和火灾;

(3)根据爆炸现场情况,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4)对于受伤人员可用冷水或是冰水浸泡、冲洗烫伤或烧伤的部位,以减轻皮肤的损伤,若皮肤已出现水疱,可用消毒针刺破水疱,挤放出液体;如果皮肤的水疱已破或已剥落,有条件的话可用消毒的纱布暂时包扎;如果致伤的部位不能包扎,宜采用暴露法,使创面干燥,减少感染的机会;

(5)救援过程中注意实时监测事故现场空气成分,以防锅炉爆炸破片造成其他工艺设施有毒物质泄漏;

(6)在救援过程中严密勘察周边建筑物结构是否变形,防止建筑物坍塌引发次生事故。

(四)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救援前必须了解生产工艺、设备特性、储存或者使用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容器的容积、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2)要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3)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标志,布置警戒人员,严控人员出入;

(4)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

(5)对事故现场内能够与泄漏物品发生化学反应的化学物品要立即转移,难以转移的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引起爆炸等次生事故;

(6)根据泄漏毒物的性质采取对应的物质进行稀释降毒;

(7)救援人员必须佩带防毒面具进入现场救援,根据情况选择佩带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在参与救援时如果感到呼吸困难应及时撤离现场。

(五)触电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低压触电,首先应迅速切断电源,若电源开关距离较远,可用绝缘体拉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用带绝缘柄的工具切断电源;

(2)高压触电,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停电,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自身与周围带电部分必要的安全距离;

(3)切勿用金属材料或潮湿物体救护他人,不可接触触电者身体,以防自己触电;

(4)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迅速对症救治,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

(5)若触电者处于高处,为防止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

(6)排除漏电源后应对漏电源周围进行检测,并对触电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修,防止因漏电而造成其他衍生事故。

(六)高温液态熔融金属爆炸喷溅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立即停止作业,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迅速组织事故区域内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

(2)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

(4)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5)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接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6)严禁直接用水喷射液态钢水、铁水及燃烧的煤粉降温,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七)电气类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发生电气火灾时,需第一时间切断电源(拉下电闸、拨出电源插头等),如果带负荷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2)当电源线不能及时切断时,及时通知变电站从供电始端切断电源,同时使用现场配置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

(4)大型旋转电机、叶轮起火燃烧,可用水蒸气和喷雾水扑救,切忌用砂土扑救,以防硬性杂质落入电机(叶轮)内使其绝缘和轴承受到损坏而造成额外损失;

(5)变压器、油断路器等注油电气设备发生火灾,且有大量油流出加剧火势时,可用喷雾水或泡沫水扑救,流散的油火也可用砂土压埋;

(6)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可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损失,但扑救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

(7)在不得己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喷头与带电体之间距离:110千伏要大于3米,220千伏要大于5米;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10千伏要大于0.4米,35千伏要大于0.6米。

(八)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易燃物较多,堆放集中,易向四周发展蔓延,应将灭火主要力量部署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2)注意观察库房和堆垛受火势威胁情况,防止库房和堆垛坍塌伤人;

(3)扑灭烟草、轻工、纺织类仓库火灾,一般应使用开花、喷雾水流,防止粉尘爆炸和水渍损失;

(4)烟草、轻工、纺织类物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于物资单一,存放物品易燃却不易爆,仓库人员被困几率低,但火灾经济损失极大,切忌在不清楚情况的时候莽撞的大面积射水进攻,从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5)在扑灭明火后,要组织人员和机械进行翻垛检查,彻底消灭垛内阴燃火势,防止复燃。

(九)危化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1)进入现场必须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停车位置、作战阵地;

(2)不准盲目灭火,防止引发爆炸;

(3)化学品燃烧时严禁向火焰喷射口射水,防止燃烧加剧;

(4)当贮罐火灾现场出现罐体震颤、啸叫、火焰由黄变白、温度急剧升高等爆炸征兆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紧急避险命令,参战人员应迅速撤出或隐蔽;

(5)严禁处置人员在泄漏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

(6)严密监视液相流淌、气相扩散情况,防止灾情扩大;

(7)注意风向变换,适时调整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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