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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部分校园周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4-10-10 10:05 来源:顺昌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对城区部分校园周边食品摊贩实行划定临时区域固定时段经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目标任务

规范城区部分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管理,有效净化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规范食品经营秩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三、工作进展

方案由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拟定初稿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顺昌第一中学及实验小学思贤校区校园周边,本实施方案自20241010日起,有效期至2026109

五、主要内容

(一)指定经营固定时段及划分经营区域

1.经营时段:上午7:00——8:20

10:50——12:00

下午15:45——18:00(冬春季)

16:05——18:00(夏秋季)

2.经营区域:1.顺昌第一中学边门无名道路;2.城北路下坡人行道(以上两区域示意图详见附件),其余时段禁止占道经营

(二)在指定区域临时经营的食品摊贩需持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户籍或者居住证明、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备案登记并领取《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经营户备案地点:双溪街道办事处大楼(龙山路6号)7楼食安办,联系人:谢胜和,联系电话:7858750

(三)经营期间,所有食品摊贩严格执行一户一摊位,车辆要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生活垃圾要主动倒入垃圾箱内。

(四)本次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非永久使用,不得擅自搭建固定设施,如遇规划、政策调整或城市管理要求,需要取消临时经营区域的,所有食品摊贩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无特殊情况,选定区域后不得随意调整。

(五)非划定区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劝导,对不服从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请食品摊贩经营者严格遵守,广大市民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599-78224150599-7830110

六、注意事项

无。

七、关键词诠释

本方案提及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林康丽,187059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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