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4号)及《2023年顺昌县林长制督查考核实施细则》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原《顺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7〕35号)和《顺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9〕47号)已不适应生态林和天然林新的法规及文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予以废止,结合顺昌县实际,重新制定《顺昌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两个项目的支出。
三、工作进展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拟定初稿,县财政局会审稿,由县政府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颁布实施。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林业生态管护队伍建设、管护责任制及附则等五个部分。
五、主要修改内容
1、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比例调整优化。
(1)原《顺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7〕35号)第十一条林权所有者(个人)管护责任为林权所有者(个人)自负有管护义务责任。
新管理办法现修改为:第九条为了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结合我县生态巡查机制创新工作要求,对全县非国有的生态林和天然林由县林业局以政府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林业巡查员进行巡查管护,从非国有的生态林和天然林补偿补助资金中统一提取补偿补助资金的20%作为第三方巡查管护费用。
(2)原文件《顺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9〕47号)第八条 :非国有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剩余的80%部分,用于非国有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和村级组织监管费。
村级组织监管费最高不超过30%,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不低于50%。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费要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九条 林权属个人所有、承包者或经营者的生态公益林(产权必须明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经济补偿和村级监管费。
由个人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护林责任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低于70%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和管护费,不高于 10%用于村组织监管费,具体分配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新管理办法现修改调整为:第九条 (一)非国有补偿补助资金剩余的80%部分,用于非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和村级组织监管费。其中村级组织监管费10%,生态林和天然林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70%。
(二)林权属村集体的,补偿补助资金属于集体成员共有,其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三)林权属个人所有、承包者或经营者的生态林和天然林(产权必须明晰)补偿补助资金用于经济补偿和村级监管费。补偿补助资金70%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10%用于村组织监管费。
2、林业生态管护队伍建设。
原文件《顺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7〕35号)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全责,把天然林保护工程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应与行政村(场)签订《天然林管护行政责任书》;村民委员会、林权所有者和国有林权单位是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承担所属天然林的建设、保护任务,负责做好具体管护人员工作职责的监管落实。
新管理办法现修改调整为: 县人民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组建专业巡查管护队伍,实行专业管护。 县林业局以政府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专业林业巡查管护,由中标公司公开招录专业林业生态巡护员,同时接受乡、村两级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接受群众的监督。国有生态林和天然林由国有林权单位自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管护。
3、管护责任制。
原文件《顺昌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9〕47号)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将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列入《顺昌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绩效考核内容。
原文件《顺昌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顺政办〔2017〕35号)第六条 县政府将天然林管护成效列入《顺昌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绩效考核内容。
新管理办法现修改调整为: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林业生态管护成效列入《顺昌县林长制督查考核》,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行政村签
订《林长制督查考核》责任书,各行政村(场)应认真履行辖区的林业生态保护责任,指导和监督林业生态巡护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权单位应做好森林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每年12月份组织对本辖区林业生态管护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年度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权单位的林业生态管护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情况以予全县通报。
第二十七条 林业生态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对在林业生态管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林业生态管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4、明确了范围期限
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期限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与《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24号)有效期一致相同。
5、新增加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两个项目的支出。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县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上缴县财政,待争议解决后,由县财政统筹支付补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补偿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我县林业生态巡护支出,仍有结余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九条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补偿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冬生;联系电话:18039769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