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生产力,推动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力林农增收致富,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及《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顺昌县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和顺昌县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县林场)近年购买商品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购买位于顺昌县境内的商品用材林。
三、工作进展
本文件由县林业局拟定初稿,由县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7月31日颁布实施。
四、范围期限
顺昌县境内的商品用材林,期限为文件印发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五、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及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暨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会议精神,争当生态文明建设“优等生”,进一步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
(二)目标任务
1.商品林:本实施方案的商品林是指杉木、马尾松、阔叶树人工或天然用材林。
2.购买区位:位于顺昌县境内,含插花山或因行政界划分在外的山场。
(三)具体措施
1.成立工作专班。
2.购买方式:购买、合作经营。
3.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双方自愿的原则。
4.购买条件:产权明晰、无纠纷(须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最小单片面积30亩(可联户);林木剩余经营期5年以上。
5.购买程序:申请、初审、入围山场排序、成交价格的确定、购买(合作)模式、调查设计与评估、成果审查与公示、合同签订、产权变更、林地林木拨交及资金拨付。
6.林木管护机制:经营管理办法、完善管护机制、建立国家储备林储备库。
(四)保障措施
1.集体所属商品林出让,须经该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同意,并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处罚。
3.商品林购买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批准高价购买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1.购买山场以杉木商品林(中幼林)为主,马尾松、阔叶树、天然林等为辅。
2.正常山场按交易指导价(含林地使用租金)购买;山场立地条件好、林木生长状况优良、林相整齐、交通便利、有培育大径材前途的,交易指导价可上浮5%-10%(含林地使用租金)购买;反之,交易指导价可下浮5%-10%(含林地使用租金)购买。
3.调查设计与评估保证金由绿之源按照方案标准向业主预先收取,达成转让协议后,绿之源将预收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业主;绿之源按本方案指导价购买业主林木,因业主原因未成交,预收的保证金归绿之源所有;绿之源因设计精度问题或未按本方案指导价购买,未成交,绿之源将预收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业主。
4.若调查的山场需要劈山的,由原林权单位(个人)负责,达成转让协议后,由绿之源承担劈山工资(100元/亩);未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原林权单位(个人)承担。
5.所有购买价格一年一定,购买价格含本经营期的林地使用租金,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七、关键词诠释
1.国家储备林: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2.商品林:本实施方案的商品林是指杉木、马尾松、阔叶树人工或天然用材林。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赵 兵,联系电话:1896065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