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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为牟利改装电池 堵隐患依法查处
2022-09-20 16:29 来源: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顺昌县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处一起擅自改装电动车电池并销售的案件,涉事车行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联合执法人员在对路面行驶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主王女士在驾乘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电池与实际装配的电池类型不符。车主述称其电动自行车是在顺昌某车行购买,车内的电池也是在该店改装。
  调查过程:该车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南平市电动车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遂对该车行立案调查。经查,涉事电动车为王女士于2020年11月22日购买,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标明3.2蓄电池类型为锂电。该车行为赚取价差将电动自行车内成本价1200元/个48V的锂电池改装为成本价600元/组60V的铅酸电池进行销售。
  处理结果: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车行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限期将涉事改装电动自行车改回原样。2022年7月15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该局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3家电动车销售企业违规更换电池销售、出具的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证书与实物不符以及1家机动车检测站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共处6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车辆改装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务必在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自行车,选购时应仔细查看是否具有3C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了解电池类型、容量、型号等相关零部件参数,远离“三无”产品,远离非标、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或者维修电动自行车时,要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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