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声环境质量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1〕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噪声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应调整优化一次。顺昌县当前执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自2003年编制的《顺昌县城市环境规划说明书》,至今已超过19年的时间未进行过优化调整。随着顺昌县中心城区规模的扩大以及用地规划的调整,原先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急需调整,以匹配最新的城市功能布局,并与当前城市规划紧密衔接,更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城区的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城市人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声环境质量。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 640-201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声环境质量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1〕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2022年6月,我县决定组织开展《顺昌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调整方案技术报告》工作(下称《方案》),并由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2022年7月5日,南平市顺昌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7月9日,经与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专家多次沟通修改,最终形成本次《方案》(报送稿)。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区划期限的确定
与《顺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初步成果》相适应,本规划期限为2020年-2035年。基础年为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目标年为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说明
顺昌县无符合划分为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本次顺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3、4类(4a既有铁路)。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