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声环境质量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1〕9号)要求各地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应调整优化一次。当前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自2017年调整以来,至今已有5年时间未进行过优化调整。随着行政中心搬迁,中心城区规模扩大以及用地规划调整,原先的声环境功能区划亟需调整,以匹配最新的城市功能布局,并与当前城市规划紧密衔接,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中心城区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群众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环境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声环境质量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1〕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编制过程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提升声环境质量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1〕9号)要求,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延平、建阳生态环境局分别具体实施。
延平、建阳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前完成收集准备区划工作资料;4月完成确定区划单元,依据区划方法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5月中旬完成确定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5月30日,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专家现场对延平、建阳《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延平、建阳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指导意见进一步对区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6月20、22日将延平区、建阳区《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上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四、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区划期限
与《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相适应,规划期限为2022年-2030年。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延平区、建阳区均无符合划分为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条件的区域,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为2、3、4类(4a、4b、既有铁路)。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三)新建铁路和既有铁路的界定
新建铁路是指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延平区新建铁路包含南三龙快速铁路。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延平区既有铁路包含峰福铁路、外南铁路、合福高铁;建阳区既有铁路包含合福高铁、峰福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