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审核表
填报单位: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
| 1 | 医疗质量监管 | 1、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3、对相关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顺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4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顺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5、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 ||||
| 2 | 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 1、医疗废弃物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2、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及处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 ||||
| 3 |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 1、流行性疾病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检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顺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2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顺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 4 | 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 1、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2、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5 |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 1、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3、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及结果公布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6 | 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 1、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 ||
| 2、对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3、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疾控股顺昌县疾控中心 | ||||
| 4、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2007年)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 | ||||
| 7 | 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 1、放射诊疗单位放射卫生监督和指导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8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 1、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33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顺昌县妇幼保健院 | ||
| 9 | 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 10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事项监管 | 1、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销售、使用活动以及其他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 顺昌县妇幼保健院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 | ||
| 11 |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 1、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宣传与人口监测家庭发展股 | ||
| 2、对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 | 顺昌县妇幼保健院、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 | ||||
| 12 | 打击“两非”事项监管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顺昌县卫生健康监督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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