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各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
未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登记项目错误、丢失的公民。
3.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还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暂住登记证明;
(2)居住证;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4)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5)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2、采集人像信息,不着制式服装或浅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公民应配戴眼镜框,不化浓妆。
3、领取证件时须由公民到户籍窗口进行证件核验,无法到场的由同户成年直系亲属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居民户口簿、委托书、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领取,公民在收到证件1个月内,携带证件到省内就近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核验。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省内户籍人员6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省外户籍人员异地办证60日
承诺时限
省内户籍人员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省外户籍人员异地办证60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闽价(2003)2322号、闽价(2004)费29号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二代证到期换发、一代证换发二代证工本费20元,二代证丢失、损坏补领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