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变更姓氏
2020-12-29 11:12 来源: 访问量:
  

  

1.受理部门:城关辖区户籍人口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其余乡镇户籍人口在户籍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窗口办理

2.办理条件: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3.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办结

4.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父母同时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变更姓名承诺书;

4、关系证明;

5、无无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无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无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无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的证明;

6、申请变更姓名审批表;

7、收养证明(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供);

8、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或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供);

9、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报告(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提供);

10、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

注:1、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时间、公告时间、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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