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顺昌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顺昌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深化旅游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县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重大项目的奖励
(一)实际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投入),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奖励认定:县旅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发办)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规模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具体事项。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且被评为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的项目,建成营业后,三年内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等额奖补给企业。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固投相关证明材料;
2.国家或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固定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建成营业后,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级留成部分、县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2.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固投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及建设部门出具的纳税及建设收费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有旅游项目改造提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旅发办报备后开工建设并在12个月内完成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2.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固投相关证明材料。
二、旅游品牌创建的奖励
(一)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二)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示范区或度假区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三)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给予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为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给予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四)省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五)A级旅行社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3A、4A、5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40万元;国内旅行社(公司)首次提升为具有出境资质的国际社,或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已获奖励的A级旅行社提档升级的,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六)星级酒店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已获奖励的星级酒店或绿色饭店提档升级,奖励两个等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对引进并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进行管理满三年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酒店托管合同等证明材料。
(七)A级旅游厕所创建的奖励
鼓励旅游景区、旅游集散点、重点美丽乡村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8万元。对已获奖励的A级旅游厕所提档升级,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八)景区(点)“农家乐”创建的奖励
在3A级及以上景区新增“农家乐”餐位数超过50个、100个、200个,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外观及重点区域的影像资料等;
2.农家乐餐位数证明材料;
3.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满一年证明材料。
开设美食餐饮、休闲娱乐等特色街区的,具体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奖励认定:县旅发办根据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规模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具体事项。
(九)民宿创建的奖励
鼓励在3A级及以上景区内发展民宿产业,对新增民宿床位数8张以上且床位相对集中,并达到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客房要求,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设计方案经县旅发办认可的主题特色民宿,建成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每张床位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所属乡镇(街道)或第三方机构出具民宿合法性证明材料;
2.符合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3.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满一年证明材料;
4.外观及重点区域的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5.设计方案、合同、图纸、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福建省观光工厂创建的奖励
对新评定为福建省观光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十一)其他品牌的奖励
对新评为福建省研学旅游示范基地、自驾车(房车)露营地、露营公园等省级旅游部门授予的旅游品牌,每个品牌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三、旅游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
(一)规上企业奖励
对旅行社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年度全省十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含旅游景区、旅行社、观光工厂等)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对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榜单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连锁酒店入驻奖励
对新入驻我县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饭店集团60强为准),开业运营满一年,且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100张以上的、200张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2万元、5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公司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酒店床位数证明材料;
4.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正常运营满一年证明材料;
5.酒店品牌排名证明材料。
四、旅游企业拓展市场的奖励
(一)旅游景区接待奖励
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年接待游客近三年平均数分别达到10万、15万、30万人次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长超2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年销售门票或接待游客数的证明材料。
(二)会议奖励
对各类行业组织和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性会议,包括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发布会、年会等,且在我县住宿1晚,会期2天以上(含2天),按规模分档次进行奖励,100—200人规模的、201—300人规模的、301—400人规模的、400人规模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会议协议或合同;
2.酒店结算清单、入住人员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发票复印件;
3.会议通知(含议程、规模、参会人员姓名及单位等信息);
4.酒店消费专指餐费、住宿费、会议会展场租等收费项目;
5.会议会展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三)休闲旅游赛事的奖励
鼓励全国相关机构在我县举办商业化运作的体闲旅游赛事,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300人,且县外参与人数超80人以上,并在我县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卫视或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录播或直播的,按时长5分钟以内、30分钟以内、1小时以内、1小时以上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宣传促销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对每次活动参与人数超600人,且县外参与人数超150人,并在我县住宿设施或露营地过夜2晚以上,有卫视或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录播或直播的,按时长5分钟以内、30分钟以内、1小时以内、1小时以上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宣传促销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申请举办活动报告或组织赛事相关通知、活动秩序册、活动方案、人员名单等;
2.住宿设施或露营地住宿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3.卫视或国内知名网站录播或直播资料等时长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
4.商业化运作证明。
(四)“引客入顺”的奖励
1.累积奖。(1)旅行社、在线旅行商、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组织县外游客到顺昌旅游,一次性游客数在50人以上或累计1000人以上,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在景区内至少就餐1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元/人次。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①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②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③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④景区内就餐凭证(须体现时间、人数、桌数等信息)。
⑤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2)旅行社、在线旅行商、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组织县外游客到顺昌旅游,一次性游客数50人以上或累计1000人以上,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的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在景区内至少就餐1次,且在县内住宿1晚(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人次。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①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②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③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④景区内就餐凭证(须体现时间、人数、桌数等信息);
⑤入驻酒店凭证(含发票及入住人员清单);
⑥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3)旅行社、在线旅行商、自驾游组织、户外俱乐部等合法机构组织县外游客到顺昌旅游,一次性人数达50人或累计500人以上,游览4个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在景区内至少就餐1次,且在县内住宿2晚(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人次。
非节假日组织游客到顺昌旅游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元/人次。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①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②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③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④景区内就餐凭证(须体现时间、人数、桌数等信息);
⑤入驻酒店凭证(含发票及入住人员清单);
⑥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4)“引客入顺”年度游客量达3600人以上的旅行社按排名顺序,年终分别给予前三名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①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②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③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④景区内就餐凭证(须体现时间、人数、桌数等信息)。
⑤入驻酒店凭证(含发票及入住人员清单)。
⑥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2.大宗专列奖。对组织南平市外游客到顺昌的旅游专列(纯玩团)或大巴团(纯玩团),单趟人数达300人及以上,并在我县住宿1晚,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的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并在景区内至少就餐1次的,给予奖励3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0.5万元,单家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不予“累积奖”重复计算。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铁路部门签发的专列调令或专列大票(旅游列车代用票);
(2)铁路部门或旅游包车公司出具的座位数证明;
(3)旅行社包专列或包车合同;
(4)旅行社电子派团单或《申请团队登记表》;
(5)团组人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
(6)游览景区凭证或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7)入驻酒店凭证(含发票及入住人员清单);
(8)团队旅行照片或视频资料等。
3.直通车奖励。旅游企业开通县外客源地至顺昌境内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直通车,每周不少于2趟且开通满一年的,经认定,每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旅游直通车公司运营许可证等;
(2)经县内景区认证的合作协议书或合同;
(3)旅游直通车运行班次等证明材料。
五、产业融合奖励
(一)鼓励知名艺术家来顺昌设立第二工作室
省级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省级以上美术家协会会员、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会员、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获得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对繁荣顺昌文化旅游作出贡献的,经县文体广新局认定的顺昌艺术工作者(以上人员简称:知名艺术家),在顺昌县域内的3A级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租用房子从事艺术创作、陈列展出,每年在景区从事创作、展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对房屋租金给予补助,年租金补助最高3万元,连续补助三年。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个人称号或荣誉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工作室设计方案;
4.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鼓励发展旅游演艺、影视文化创作
鼓励民营资本组建文化演艺公司,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作品,对在顺昌县域内3A级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驻场(针对游客,服从所在景区统一安排,每周至少演出三场)一年以上的优秀节目,经旅游、文化部门认定,每年给予奖励1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2.演出合同和主管部门出具的演出场次证明材料。
支持影视文化旅游企业制作、拍摄、发行反映顺昌文化旅游资源元素的大型原创影视作品,且时长不低于1小时,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院线放映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至10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原创作品图像资料;
2.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院线放映播出视频等时长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
3.电影票房、播出及盈利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鼓励发展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经县旅发办认定备案,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场所设计方案;
3.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固投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创客行动
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传统手艺人等通过开展乡村旅游项目实现自主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在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创作创业。具体奖励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奖励认定:经县旅发办认定,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具体事项。
(五)发展体育运动产业
对符合规划要求,在3A级及以上景区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投资山地运动、水上运动等休闲运动项目,投入达3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项目发改批复、国土用地、住建选址及环评等批准文件;
2.项目竣工或投产证明材料;
3.县统计部门出具的固投相关证明材料。
(六)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对乡镇(街道)、旅游企业、3A级及以上景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导游、导航、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以及电子商务建设的,软件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认定:申请需提供
1.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六、其他奖励
(一)旅游商品奖励
开发具有我县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工艺品在省级及以上旅游系统组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对获奖企业在县内3A及以上景区设立特色旅游商品旗舰店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个旗舰店1万元奖励。对旅游商品、纪念品年销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对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2.场所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新办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自营业之日起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新办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商品专卖店,自营业之日起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场所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节庆活动奖励
鼓励各部门、乡镇(街道)、各大景区、旅游企业利用顺昌自然与人文资源举办涉旅节庆活动,以宣传“清新福建·绿色南平·清心顺昌”旅游品牌,展示顺昌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对经县旅发办备案同意的节庆活动,按总费用(专指策划费、演职人员演出费、场租及设备租赁费)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奖励认定:需提前报备并提供
1.活动方案(含议程、规模、等信息);
2.活动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3.电视、报纸、网站等平台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明材料;
4.活动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旅游人才奖励
1.鼓励校企合作。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顺昌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该旅游企业培训费奖励0.2万元/人。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校企合作协议;
(2)旅游专业开办冠名材料;
(3)人员输送名单及就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2.鼓励人才培养。鼓励旅游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县旅游企业就业,对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履行满两年的,第三年起给予奖励0.5万元/年/人,连续奖励3年。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旅游从业人员学历、个人身份证明;
(2)劳动就业合同。
新评为国家、省、市优秀导游(服务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新获得特级、高级、“饭店金钥匙”称号、中级导游证、初级导游证,且在顺昌从事旅游工作的 ,第二年起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年/人,连续奖励三年。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相关资质或荣誉证明材料;
(2)旅游从业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3.劳动就业合同。
各旅行社积极配合旅游政务接待,对每年旅游政务接待带团天数不少于10天、表现优秀的导游及所在旅行社各奖励5000元;对引进3种(含)以上外语语种兼职外语导游的旅行社、3A级及以上景区每年奖励3000元。新获得县级以上旅游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奖励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相关资质或荣誉证明材料;
(2)旅游从业人员个人身份证明;
(3)劳动就业合同。
(四)自主营销补助
1.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在省级以上媒体、顺昌县域以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并体现“清新福建·绿色南平·清心顺昌”等全县旅游形象统一标识的,经县旅发办认定,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15%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广告投放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2)广告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县旅发办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的,参展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自付费用8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参展通知、展位认购凭证;
(2)参展费用凭证(含银行付款凭证、正式发票);
(3)活动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3.对旅游及相关企业(知名自媒体达人)通过“两微一抖”等媒介推广顺昌旅游品牌,原创作品(文章、影像、音乐等)单条篇(个)阅读量(点击量)达10万以上的,给予每条篇(个)1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或自媒体达人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影响力特别突出的,经县旅发办认定,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认定:申报需提供
(1)原创作品链接等;
(2)账号所有权证明;
(3)阅读量认定凭证。
七、申报与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企业必须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纳税信誉良好,无拖欠应缴税款。
(二)相关奖励统一向县旅发办申请,经复核审查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三)申请单位接待游客中有违反《旅游法》,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被游客投诉的,经县旅发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四)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骗取财政资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当年奖励资金外,取消3年的申报奖励资格,相关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五)申请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3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六)申请单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安全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原《顺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昌县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顺政综〔2017〕318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顺昌县旅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顺昌县财政局。
九、其他要求
(一)申报会议会展、体育休闲赛事、节庆活动、引客入顺等相关奖励需事前向县旅发办报备,并如实填写报备表。
(二)所有申报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均需提供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奖励项目、项目或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参加单位、人数、取得的成效、消费金额等相关要素及申请金额等);
2.《顺昌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顺昌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顺昌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报备表
3.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1
顺昌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 申请单位/个人 | 项目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电 话 | 传 真 | |||
| 负责人 | 电子邮件 | |||
| 项 目 单 位 | 户 名 | |||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
| 项目概况及 实施情况 | ||||
| 申报材料 真实性声明 | 我单位/个人申报的 项目,对所填报的各项内容和递交的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真实性作出保证,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如有虚构、失实、欺诈等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 县旅发办意见 | ||||
| 县财政局意见 | ||||
附件2
顺昌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报备表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 报备事项 | |||
| 地 点 | 起止时间 |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 拟住天数 | 就餐地点 | ||
| 参加人员 | |||
| 内 容 | |||
附件3
人员信息登记表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