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七条措施(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8日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七条措施
(试行)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县建筑业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本意见所称的本县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办公场所须提供房产证或二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六)验资报告和本县帐户
(七)企业所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在本县交纳的养老保险和企业聘用合同的证明材料。
(八)在县统计局备案
二、本意见所称的小规模建设工程
(一)是指招标限额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二)适用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我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本县企业,企业最高资质晋升为乙级(二类资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如本县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县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金。
四、鼓励县外优良建筑业企业落户
为吸引外地建筑企业入驻我县,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申请注册、申报资质、办理各项手续时,应主动给予全力支持。外地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企业和甲级(一类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总部(法人机构)迁移到我县,进行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和再创业发展,并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本县的,参照本地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鼓励本县企业增加产值税收
依照企业在本县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每年完成的建筑业产值和税收进行奖励,企业税收以税务机关开出的纳税证明进行确认:
(一)本县企业当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增长50%以上,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所得新增部分5%奖励给企业(纳税额以最高年份纳税额为基数做比较)。
(二)本县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的(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2亿元的(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亿元的(年纳税在2500万元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本县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回本县纳税的,按开票金额的0.7%给予奖励(奖励金不超过企业该项目纳税地方财政所得的60%)。
以上奖励计算不含稽查和纳税评估补税。
六、支持本县企业优先承接县内工程
凡在本县范围内小规模建设工程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精神,应直接由本县注册的建筑企业以简易招标方式在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单位。
符合下列标准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一)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本地企业在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标3次后,必须在该3个中标项目其中一个竣工验收后方可参加下轮投标。或目录内公司皆有在建项目方可续投。
(五)凡符合资质条件的本地企业均可参加本县范围内相应项目投标。
(六)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确定中标单位。
(七)每个招标项目参加投标企业必须3家以上(含3家)。
七、 K值为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幅度。K的取值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住建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现阶段K取值范围为:
(一)装配式建筑公共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
(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
(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
(四)其他工程为10%以内。
八、招投标保证金实行银行或保险保函制度
建筑业施工企业招投标保证金和工程履约保证金实行银行或保险保函制度。
九、鼓励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争创优质工程并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对本县企业在南平市区域内的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南平市级优质工程奖(九峰杯)的,每项奖励6万元。对创建优质工程及标准化优良示范工地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给予建筑企业一定比例的创优工程经费。
十、大力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将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工伤保险、工资保证金、无欠薪项目部、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内容。
将“黑名单”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挂钩,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格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在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的扣分机制,并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同时,针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奖项当年或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优惠鼓励政策。
(一)根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或南平市或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
(三)在本县区城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自发生事故之日起;
(四)在本县区城范围内,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考核被监管部门每季度评为不达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名录动态调整;
(五)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省或南平市或县住建、劳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查处之日起;
(六)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因其他行为被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登记为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其它存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得享受的情形。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县企业注册时间或晋升资质未满5年迁离本县的,应当缴回近5年内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所得全部奖金后,相关部门才能给予办理迁出手续。
(二)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份,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提供原始材料报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审核。
(三)本措施所称工程、项目,如未特别说明,均包括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以及国土、农业等工程项目。
(四)奖励政策暂定3年,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五)列入顺昌县建筑业企业名录的公司方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实施后,新成立或迁入的建筑业企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十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对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总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部门监管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对本县企业资质升级和纳税奖励金进行审定;县建筑业企业协会负责对我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进行规范引导;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十三、本意见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